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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可获取《公司法》155条规定提案通知

2021/2/18 16:40:06 来源:互联网

荷兰阿姆斯特丹 - EQS新闻通讯社 - 2021年2月18日 - 特此向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定债权人(“计划债权人”)发出关于可获取拟议安排和折中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以及提案/方案文件(“提案”)的通知。

获取提案及其附件


提案及其附件已公布于www.SteinhoffSettlement.com。请填写开普敦西开普省南非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的申请表来获取。

2 进一步沟通


如果公司与计划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应通过以下渠道:

2.1 发布于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网站(www.steinhoffinternational.com);

2.2 发布于www.SteinhoffSettlement.com

2.3 通过证券交易所新闻服务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同等服务;

2.4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活跃索赔群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活跃索赔群体;

2.5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知计划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给已知计划债权人的已知电子邮件地址;以及

2.6 按照西开普省高等法院可能指示的任何发布要求。

3 需要采取的行动

3.1 将在适当时候召集计划会议,并通知符合资格出席并在计划会议上投票的计划债权人。

3.2 如果符合资格的计划债权人希望出席计划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他们应留意在www.SteinhoffSettlement.com上公布的重要日期和时间,向债权管理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作为计划债权人的身份,根据提案中包含的争议解决流程,提供他们主张的索赔价值的证据,并遵循提案中规定的流程。

提案摘要


该提案设想了公司与计划债权人之间的折中方案,提案中对债权人进行了界定,并设想根据该提案的条款解决这些债权人的诉求。

4.1 提案将在以下情况下生效:(i)被计划债权人的法定多数通过。(ii)此后由高等法院在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基础上批准和许可,并且(iii)满足所有暂缓条件。在该提案生效后,折中方案将生效,并将分发给有权享有该等折中方案的计划债权人。

4.2 计划债权人包括提案附录A中定义的以下人士-

4.2.1 合同索赔人;

4.2.2 金融债权人;以及

4.2.3 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市场采购索赔人,

将按照提案的条款来解决这些人的诉求。

4.3 该提案将在以下情况下生效:(i)该提案被参与提起诉讼和投票程序的公司计划债权人的法定多数所采纳。(ii)此后,根据《公司法》第155(7)条的规定,由南非高等法院最终批准和许可; (iii)满足该提案的所有暂缓条件(定义见该提案的附件A)。在该提案生效后,折中方案将生效,并分发给按照提案条款有权享有该等折中方案的计划债权人。如果提案未生效,则该提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计划债权人的任何债权的折中方案,也不构成公司能够被计划债权人接受的任何形式的要约。

4.4 如果您是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计划债权人,我们邀请您根据提案条款提出索赔并参与其中规定的投票程序,因为您可能有资格收到基于提案的赔款。

4.5 提案应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虚拟会议上付诸表决。

4.6 无论在任何基础上,本提案均不构成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任何对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起法律诉讼,或有意提起该等法律程序,或曾扬言要提起该等法律程序,或可在法律程序中主张任何性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申索的一方承担任何责任的认同。

4.7 鼓励计划债权人就提案中规定的备案和投票程序与各自的顾问联系,此外,还应参阅www.SteinhoffSettlement.com获取进一步的信息。

4.8 由于提案中所列的一些事项复杂且具技术性,鼓励所有利害关系人就提案的内容与独立法律顾问、会计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可能对利害关系人有帮助的专业顾问商量。

本通知的翻译


本通知的英文版本将根据所需翻译成[简体中文]版本。(电邮地址:info@SteinhoffSettlement.com)

特此向Steinhoff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特定债权人发出提案增编和修订(简称“增编”),以及可获取(i)增编和(ii)经增编修订的提案及其附件(“修订后的提案”)的通知。

查阅增编和经修订的提案


提案及其附件以及增编和修改后的提案及其附件已公布于www.SteinhoffSettlement.com。请填写开普敦西开普省南非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的申请表来获取。

本通知的翻译

本通知的英文版本将根据所需翻译成[简体中文]版本。(电邮地址:info@SteinhoffSettlement.com)

发行人对此公告的内容全权负责。